为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基本要求
1.转专业工作遵循学生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转专业工作一般在一年级进行,上学期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接受申请。
3.各专业转出转入的人数由学院和学部根据本专业当年人数情况协商确定,原则上转入人数控制在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转入学生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4.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专业培养方案差距比较大的或有某种特殊困难的学生,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5.退伍学生转专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6.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院批准,不得再次申请转回原专业或转入其它专业。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学生。
2.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发挥所长。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需满足以下原则:
1.普通类专业:
(1)高考改革省份。转入和转出专业应在当年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同一专业组内,即要求高考选考科目必须一致;如选考“物理+化学”的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组,可申请转专业;
(2)暂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类专业之间可申请,理工类专业之间可申请,文史与理工专业之间不允许互转。
2.艺体类专业:全国27个招生省份中,省统考科目不一致的艺体类专业不允许互转。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一年级上学期学习成绩优秀,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
2.学生确有专长,并有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在创新创业方面有成效,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和发展;
4.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公立三甲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
5.因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原则上针对高年级学生,接受其降年级转专业申请;
6.复学、降级异动的学生其原学专业无后续班级;
7.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转专业的申请不予考虑
1.艺术类、体育类、专科起点本科、单列录取的和属于定向委培等特殊类别;
2.学院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出的专业;
3.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不包含退伍复学学生);
6.应作退学处理的;
7.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教务科研处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工作方案、审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等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部成立由学部主任、总支书记、学部教务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
1.制定本学部转专业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工作方案;
2.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
3.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八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审批程序
1.每学年上学期课程录入成绩结束后,教务科研处发布转专业通知,明确转专业的工作进度安排和要求、公布转专业比例;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教务在线下载专栏下载),提供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转出学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签署意见,一年级上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排名未在本专业前15%的学生,转专业申请不予同意。并将本学部转专业汇总表、学生转专业申请及学习成绩单报教务科研处,同时在学部予以公示;
4.教务科研处将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转发到各相关转入学部,由学生转入学部组织审核和考核,可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三天进行;
5.转入学部及时将考核情况报教务科研处,并同时在学部予以公示;
6.教务科研处将学部审核后的名单,组织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复审,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院办公系统网站进行公示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学院下达正式文件,公布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7.经教育厅批准后,教务科研处通知相关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
8.各相关学部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至转入学部。
第九条转专业的学生自进入新专业学习后,所学课程和学籍管理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如学时数和基本要求相当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则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课程或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有要求而未学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申诉及处理。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可向教务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科研处受理学生申诉。
第十三条 教务科研处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将已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 本修订版细则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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