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在拟转入专业的领域具有浓厚兴趣、专业潜质和特长。
第八条学校只面向一、二年级在读在籍学生开展转专业工作。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均应合格(无补考记录),且达到学校和接收学院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转专业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含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中外联合培养学生、中外高水平学生联合培养计划、定向生和外籍留学生等);
2.艺体类专业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非艺体类专业,且不能跨艺体类转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不可转入非本机构的专业;
4.遂宁校区学生不能跨校区转专业;
5.入学时间未满一学期或未取得正式学籍的;
6.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纪律处分期内的;
8.已批准退学且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
9.其他不符合国家政策或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在满足第八条和第十条(一)的规定,可不受第九条的限制: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役两年及以上退役的学生,持退出现役证明,有转专业需求者,学院应予接收;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须持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定其不适宜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指定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3.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役等原因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招,无法继续随原专业就读的,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春季学期(4月启动)面向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开展转专业工作,获准转专业学生在当年秋季学期转入新专业二年级学习。如学院有其他要求的,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本院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后,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转专业考核人数确定
考虑各专业培养承载能力,学院拟接收人数最多不超过本专业同级学生的10%。转专业报名人数少于拟接收专业人数的专业,则全部学生进入考核。转专业报名人数大于拟接收专业人数的专业,按已修的必修课程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序,并按以下比例确定入围考核人数(按四舍五入归整):拟接收人数50人及以上,入围考核人数不超过拟接收人数的1.3倍;拟接收人数20-49人,
入围考核人数不超过拟接收人数的1.5倍;拟接收人数10-19人,入围考核人数不超过拟接收人数的1.7倍;拟接收人数9人及以下,入围考核人数不超过拟接收人数的2倍。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构成。选拔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学业成绩(学生已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的学业成绩= 50+平均学分绩点×10,满分100分,占比50%)、笔试成绩和/或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占比50%)两部分组成,综合成绩按从高到低排序后确定拟转入名单。综合成绩未达60分者,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面试或笔试要求
(一)面试考核要求。面试考核内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人文素养、学习态度、心理素质等;学习能力、表达能力、创新能力、团队精神、专业认知、兴趣特长等。面试由3名专家组成,专家独立评分,面试成绩取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
(二)笔试考核要求。笔试考核内容:学科素养、专业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等。笔试与面试考核成绩满分100分,并占综合成绩的50%,两项成绩构成比例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
(一)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已选课程继续完成修读,并按规定参加原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在转专业学籍异动之前,出现课程成绩不合格或受到纪律处分等限制条件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二)学校在秋季学期前为转专业学生做好学籍异动处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均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前已修课程学分按相关办法进行认定。接收学院需为转专业学生安排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替代、课程修读等进行指导。学生在转专业后,应合理制订修读计划。
(三)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转专业学生办理住宿、证件更换等手续。
(四)转专业学生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及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转专业管理办法从2026级学生开始实施。2025级学生按照原《四川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稿)》(川师校〔2023〕128号)执行,实施后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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