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
办学性质:公办
学校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大道中段5号
学校情况简介:
学校现有16个二级学院,开设有50个本科专业隶属文学、理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书记、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数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发布为准。各专业对口专业以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发布为准。
本校2026年免试计划最大招生规模为400人(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及竞赛获奖学生免试)。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七条 我省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2026年应届毕业生,凡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学生在校期间过程性考核合格,且截止2026年7月31日取得当年应届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或在我省应征入伍、报名结束前已正式退役且在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资格(获得毕业证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均可报考。符合普通类专升本报名条件的原贵州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同时参加专升本专项计划报名。
不在贵州省应征入伍但具有我省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但必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升本文化考试和专业课考试。
竞赛免试生,按照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达到免试条件,毕业专业符合招生院校的报考要求。
第六章 专业考试
第八条 专业考试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学校招生网站(https://zsw.sgmtu.edu.cn)向考生公布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籍和咨询电话等。
报考我校文化成绩上线的考生及免试文化课入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含免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的学生),请于2026年4月22日持身份证、高职(专科)毕业证(毕业院校证明、《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准考证,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的考生,可参加专业考试。考生毕业专业不符合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报考要求的,不得参加专业考试,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效。
免试文化课入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按规定参加所填报专升本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考查
学校根据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分专业不分科类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2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生源不足的专业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考试入学的专业分数线按不低于学校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的80%划定。
专业课考试时间:2026年4月25日。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实施“阳光招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应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对毕业专业和报考科类的要求。录取时,按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合计总分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文化考试成绩再相同,按数学(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学校生源不足时,认可其他招生院校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上线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进行网上补报志愿,补报的专业志愿应符合学校对毕业专业的要求。免试文化课入学的退役士兵按职业适应性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专升本免试生(含退役大学生士兵)录取工作,由贵州省招生考试院依据贵州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审定的免试学生合格名单和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已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学校组织体检,体检工作按《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特长奖学金等,按照其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还可通过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社会捐资助学
第九章 新生报到及复查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按要求到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报到。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
第十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联合办学地点:学校与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学校授权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中共
电子信箱:qnsyzjc@sgmtu.edu.cn
邮 编:5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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