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除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
(二)学校标识码:4150014388
(三)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四)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六)办学地址:
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
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学校是一所以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相关工作;学校
第六条 学历学位
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达到合作学校授位要求的,还可以获得合作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七条 学校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因素,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就业状况、历年招生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在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普通本科招生总计划1%的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的问题。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现有45个本科专业,涉及
(一)
(二)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新帕尔兹分校合作举办
第十一条
第四章 报考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一)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的规定。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需求和培养目标:
1.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2.从就业需求出发,五官、四肢、体形等有严重残疾和生活自理困难的考生请谨慎选择报考师范类、
(二)报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学校遵循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各专业录取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二)学校认可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三)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按照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0%设置;
(四)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安排:
1.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
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使用省级同分排序规则比较;无同分排序规则的依次使用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或三门选考科目总分)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2.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
(1)艺术专业成绩采用对应科类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对应科类艺术类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使用省级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3)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3.
(1)体育专业成绩采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份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使用省级同分排序规则比较。
(3)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依次使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比较。
(五)专业(类)调剂及退档
1.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专业(类),不符合专业(类)报考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2.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直接投档到专业(类)且不符合专业(类)报考条件者,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入学、收费及奖助
第十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普通类本科专业每学年学费3000—6875元/人,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前往合作学校学习期间的收费按合作学校标准执行,不再缴纳国内费用。未出国学习学生的收费则按国内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八条 奖励资助政策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实际就读学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和大学生卓越成长奖励资助等12类奖学金等。在校期间还可申请学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监督举报
监督部门:
监督电话:023- 61361773
第二十条 招生服务
招生部门:
招生电话:023-61638299
学校网址:https://www.cqu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que.edu.cn/GNISGM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咨询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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