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是在原中州大学的基础上,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代码:国标11068,各省招生代码以省级官方机构公布为准。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证书颁发: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8号(英才校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河路66号(金河校区);河南省郑州市京广南路1号(航海校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王新街9号(龙子湖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设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最终的招生专业和计划由我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学校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投档严格按照各省相应批次投档政策执行。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专业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按照“专业清”的办法进行录取,同分考生按照各省份相应规定执行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于思想政治品德、体检合格且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进档后原则上不退档。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的政策。 第十八条 艺术类招生 1.本科:对进档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结合各专业的录取条件,按照“专业清”的办法进行录取,按考生文化成绩50%加专业成绩50%的综合成绩排序,计算办法为:考生文化课成绩×5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 2.专科:艺术专科批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为:考生文化课成绩×5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后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体育类招生 按照河南省统一设定的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计算办法为:[(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100×5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100×50%],考生综合分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相同分数录取原则 新高考改革省份,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其余省份普通类考生按照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录取要求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只做英语教学安排,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音乐学专业招收声乐和器乐考生,器乐类考生招收二胡、单簧管、钢琴、小提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文史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本科8000元/生·年,专科6000元/生·年。 体育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 软件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市场营销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与英国奇切斯特学院合作办学)13000元/生·年,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专业(与澳大利亚埃迪斯科文大学合作办学)16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暂定:8人间600元/生·年,6人间900元/生·年,4人间11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励与资助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优秀学生奖励体系:1.国家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3.校内专项奖学金,根据项目不同,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4000元。 困难学生资助体系:1.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士兵均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3.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困难生可进行勤工助学,资助标准为固定岗位20元/小时,临时岗位12元/小时。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复学或入学,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招生咨询电话:0371-68229255、68229256、68229257、68229258 传真号码:0371--68229825 招生信箱:zs@zzu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zu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zzut.edu.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