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招生工作。设立招生录取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 1.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生。 2.应征入伍地为山东省的退役大学生士兵(2022 年已被免 试专升本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除外)。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 校荐考生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自荐考生如果达到报考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依据考生4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以增列计划方式录取。未达到报考我校有关专业投档分数线的自荐考生不予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依据考生 4 门公共基础课总成绩、所报志愿和建档立卡家庭考生专升本专项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录取。未被录取的建档立卡家庭考生,可根据其在校荐生批次填报的志愿,继续参加校荐生批次投档录取。 第十六条 对服役期间立三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免于综合考查,根据考生选报专业,全额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未超过免试招生计划的专业,全额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报考人数超过免试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该专业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依据考查结果,结合考生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专科学习期间有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且报考前未解除处分的,2023年8月底前未取得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第七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三条 录取入学后不得转专业,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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