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
第三条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有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为指导思想,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学校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开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做好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学科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情况;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方面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八条 学校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130号;邮编:425199;联系电话:0746—6382188(兼传真);学校网址:www.huse.edu.cn;电子邮箱:husezs@163.com。
第三章 录取要求
第九条 考生所录取专业相关文化考试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及格分数,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当年招生政策对考生科目成绩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所需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份相应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政策享受的加分,承认按政策允许降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特长生的录取等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除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外,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为满足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报考
为满足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报考
为满足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报考
第十六条 学校对应届生、往届生及社会考生一视同仁,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的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专业,不设置分数级差。考生分科类按投档成绩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院校专业组内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如生源省份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的专业志愿(院校专业组内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录取具体情况,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艺术专业录取规则:湖南省音乐类(含
其他省份,
总分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如生源省份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同时报考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总分低且录取满额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以后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与身体复检。艺术类、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费用,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各项收费标准见学校招生网(http://zs.huse.cn/)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发现在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完整的奖、勤、助、贷、缓、减、免、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除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服兵役国
第二十九条 按教育部文件规定,学生修学期满,成绩合格,颁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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