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第四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校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方式,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符合专业要求的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第七条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八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1.
2.
3.
第十条艺术类、其他艺术类、编导类专业录取原则
1.
(1)
(2)
(3)
2.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平行分录取原则
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或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
第十三条特殊说明的专业:
1.
2.
3.校企合作、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4.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免费
5.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第四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
第十五条录取时以《高考体检表》中的体检信息为准,对于体检结果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于复查结果不符合专业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学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根据《内发改价费函[2020]258号》文件,自2021年起,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475-8313584
电子邮箱:zsb@imun.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imun.edu.cn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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