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我校全称为
第三条颁发证书:本、专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四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第六条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第九条
学校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在本科层次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条录取原则
1.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的招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105%以内。
2.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含内蒙古),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3.报考
4.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同一批投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6.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7.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8.学校对江苏省录取原则做如下补充规定:
学业水平
本一批次招生代码1109:普通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不指定科目;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B;各类考生必测科目成绩必须达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志愿填报的要求。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执行。
本一批次招生代码1609:选测科目等级要求:BB;必测科目成绩必须达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志愿填报的要求。
专科(高职)批次招生代码1109:选测科目等级要求:CC;必测科目成绩必须达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志愿填报的要求。
处理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等级级差”方式,对于选测科目等级为A+A+的考生加3分;A+A的考生加2分;AA的考生加1分安排专业。
专业志愿的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等效基准成绩(投档成绩加上等级级差折算分后的分数)安排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含附加分)、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
9.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学校相关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做如下说明:
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
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2020年我校继续实行“大类和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专业设置紧紧围绕
第十三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本、专科专业学费详见我校本专科招生网站;校内住宿费为1500元/学年,具体以实际住宿安排为准。
第十四条学校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坚实的经济保障,同时不断创新丰富资助育人工作形式,引导受助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积极搭建我校“发展型”资助育人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zb.cpu.edu.cn,咨询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传真:025-83245186,学校
第十六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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