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工作安排,我厅对《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月,我省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以来,国家层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基础教育改革暨教学工作会,相继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
二、修订过程
(一)深入开展调研论证。我厅认真学习北京、浙江等地先行试验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借鉴先进
(二)广泛调研我省试点学校的工作情况,认真分析梳理,集中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多次召开试点学校座谈会,对《实施办法》进行逐条讨论修订。修订后再次征求部分试点学校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符合相关文件精神,通过试点来看,符合我省综合素质评价实际,不作修订。即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组织管理”五部分构成。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学业水平”的评价。根据新高考、新课程的要求,将原来的二级指标“国家课程学习情况”、“校本课程学习情况”修订为:“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学习情况”“选修课程学习情况”,并对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
(二)对“身心健康”评价。根据试点工作的情况,将“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修订为“体育特长与爱好”,这样更能体现学生体育素养。同时,增加了学生视力监测。
(三)对“劳动与社会实践”指标。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教体艺〔20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
(四)为了体现评价的目的在于促进普通高中培养目标的实现,在评价指标中,分别增加了“认识与体会”或“感悟”或“收获”或“鉴赏”等评价栏目,避免学生盲目参加活动的情况,使学生在活动中受到熏陶、教育,获得进步。
四、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二是对学生进行写实记录,不做评价,写实记录供高校录取参考。三是对学生校外实践不做强行要求。四是规范学生校内行为,为学校管理工作服务。
文章来源: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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