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5.烈士子女考生。
二、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3.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院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2019年优录项目、加分分值和适用范围以当年省招委文件为准。
三、申报审核程序
1.考生申报。考生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准备相关优录证明材料(其中,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提供原始证件,并要求将原始证件复印附在优录项目登记表后),连同考生本人签订的《考生诚信申报承诺书》一并提交给所在高中阶段学校(以下称学校)或报名点。
2.学校(或报名点)初审。学校(或报名点)收齐考生相关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签字,学校(或报名点)盖章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填写好的《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汇总表》一并交县(市、区)招办。
3.县(市、区)招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从今年起,考生提供的优录材料是否属实不再由考生个人到相关部门盖章证明,由县(市、区)招办汇总材料后提交相关部门核查。具体程序是:县(市、区)招办将汇总材料交相关部门核查,在此基础上,依据核查结果和学校(或报名点)提交的优录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考生优录项目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一起上报给市(州)招办复核。
4.市(州)招办复核上报。市(州)招办对本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招办要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平稳顺利完成优录资格审核申报工作;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学校和考生,按时完成2019年的优录资格审核申报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做好高考加分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优录申报审核工作平稳实施。
2.严格信息公示。各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
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6月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年底。
3.严格时间节点。办理优录证明的考生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区)招办,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我校上交材料到教务处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3日)。市(州)招办将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汇总名单和优录信息光盘报送省招办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
各市(州)招办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向我办报送相关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4.严格资格审核。要切实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把关,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原则,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招办不接收学校和考生个人报送的优录证明材料和信息;不接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的优录证明信息;不接收未经学校、县(市、区)招办和市(州)招办公示的优录证明信息。
五、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要严格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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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docx
附件3.考生诚信申报承诺书.docx
附件2.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docx
附件4.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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