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依据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经审查,
请你厅(委)指导有关办学者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交回我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稳妥推进善后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我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附件: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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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厅(委)指导有关办学者于2018年7月15日前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和项目批准书交回我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稳妥推进善后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我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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