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该校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凡具有
第四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该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向招生委员会通报招生工作进展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三)起草招生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和公布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组;
(七)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
(八)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十)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该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核准,2016年
学校按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第二学士学位、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该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
第十条 该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该校在提档和安排专业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经
第十二条 该校安排专业的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不设级差”。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由高到低录取,当考生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当考生志愿顺序也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依次按照数学、语文、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非第一志愿报考该校的考生,按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
对于内蒙古考生,该校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即“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同本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体检方面,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该校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学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该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依照津发改价费〔2013〕1220号文件,该校本科各专业每位学生学费标准为:
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该校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校区安排
其他专业的学生均安排在北洋园校区。
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在培养阶段的校区安排,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
学校网址:http://www.tj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tj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5486
传真电话:022-27401800
高职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6900
监督电话:022-27403794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
第二十三条 该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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