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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发布,这是全面依法规范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对推动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完善现代民办教育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直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方向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内容上既对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民办教育系统的重要任务。全面正确的解读是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基本环节,也是推进条例精准执行的重要手段,做好条例精神解读工作重要而紧迫。
推动条例贯彻落实需要全面正确解读。条例修订工作自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以来就一直备受业界关注和期待。条例修订后,民办教育从业者都期待能在条例中找到各自关心的核心关键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方向,但鉴于价值判断多元,利益诉求多样的客观现实,加之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出现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对条例精神的解读也就难免呈现出现实多样性和复杂性。
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要结合条例修订过程,针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全面深入介绍条例修订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积极引导国内舆论、影响国际舆论、管理社会预期。要充分发挥条例修订工作参与者和掌握民办教育政策、熟悉民办教育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条例精神,解读条例内容,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条例解读工作,做好政府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学校师生以及社会公众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要重视收集反馈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
民间力量解读条例精神要客观理性。近年来,每逢新的民办教育政策出台,都会有民间力量通过自媒体传播,或者以举办
避免误解误读影响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过程中,少数民间机构和个人,由于对条例修订的背景、目的和内容等缺乏全面了解,或者主要从自身利益立场出发等原因,在解读条例精神过程中以偏概全或断章取义。有的为了吸引社会关注或迎合少数人的利益诉求,不惜故意曲解条例内容,甚至把解读工作异化为替特定利益群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支招”的跑偏行为,如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获取办学收益、为校外
要重视做好条例解读工作与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的衔接和协调。自2016年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以来,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都结合实际对现有民办学校实现分类登记管理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限,值此修订后的条例发布之时,不少省市区规定的过渡期限也正日益临近,地方政府、民办学校举办者、从业者等利益相关各方对条例的贯彻落实可能产生“选择性”行为。对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注意引导利益相关方服从大局,全面正确解读条例精神;条例修订工作决策者、参与者要牢牢把握政策解读主动权、主导权,带头分析民办教育形势,阐释政策,主动发声,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民间力量在积极参与的同时,要注意全面准确,理性发声,主动配合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解疑释惑,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共同推进条例贯彻落实。
在正确解读条例精神基础上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十三五”期间,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规范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指向明确、影响广泛的政策,这些政策只有真正落到实践层面,惠及千万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才能发挥作用和效力。但是,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还存在着本位主义、保守主义倾向,落实民办教育政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以上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做好自己的分内事。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全面正确解读精神的基础上,以条例的修订出台为契机,推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体系,把条例修订的各项制度细化为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加以贯彻落实。社会各界特别是民办教育工作者要在全面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主动以条例规范办学行为,消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防止贯彻条例精神打折、变通、跑偏,甚至陷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窠臼。
确保条例精神贯彻落实是民办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需要政府、民众和社会第三方力量的合作共治,协力全面推动条例贯彻落实,从而规范和扶持民办教育在新的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
图片来源:(摄图网)文章来源:(教育部)全面准确解读精神 协同推动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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