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潜能,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学生与专业双向选择,由专业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生完成第一学期的学习后,可依据学校转专业的相关条件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时仅能填报一个志愿,学生的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为组员的转专业工作组,负责研究、指导、审核全校的转专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师代表等组成,小组成员不5—7人,成员中需含学生代表至少1人。
第七条 二级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规则,明确选拔考核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态度端正。
2.遵守校纪校规,无正在生效的违纪处分。
3.具备专业所需的身心条件、学科基础,能适应目标专业的教育教学要求。
4.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的。
5.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
6.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且能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7.学生复学、留级或恢复入学资格等,因学院专业调整后对应年级无该学生所学专业的。
8.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9.艺术类、体育类、对口升学类考生以及单招录取的社会人员类考生原则上在相应录取类别的专业中调转。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新生注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或学校已明确规定不能转的专业。
3.毕业年级的。
4.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
5.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6.申请退回至原专业的。
7.其他有失公开、公平、公正的。
(三)跨学科类转专业的二年级学生,或因在原专业学习困难、学业不合格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应降级。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当申请转入某专业人数大于该专业可转入计划数时,依据择优原则按程序选拔批准确认可转入该专业的对象。
第四章 转专业手续流程
第九条 转专业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届时,学生工作部将发布转专业通知,明确各专业拟转出、接收学生的指标,要求各专业转出人数比例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0%,接收人数比例不超过当年该专业计划招生数的10%。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须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规则,规则中应明确:转出学生条件;接收转专业学生的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含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等)、工作流程、考核时间与地点、咨询电话及邮箱等内容。各二级学院的实施规则经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后,在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需根据学校通知及各二级学院实施规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专业兴趣,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准备专长证明材料、医院证明材料、退役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所在学院将对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会同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对通过初审的学生开展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学生的资料将移交拟转入学院进行考核;复查不合格学生的资料则返回原学院,由相关部门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拟转入学院依据转专业相关规定,对通过资格复查的转专业学生组织转专业考试或开展综合考察,考核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汇总。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将拟转专业学生资料报送学校转专业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在学生工作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转专业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由学校行文确定,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转专业后学籍管理及其他
第十七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学生工作部出具的《学籍异动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办完学籍异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将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对转入学生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按照新专业的相关规定完成学业。学生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及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 对转专业的学生,学校按转入专业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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