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黑生院发〔202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智力和体力劳动为主,严禁学生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严禁从事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工作和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计财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图书馆、党校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部)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部)服务科工作人员及工作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协调学校计财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图书馆、党校工作部等部门,完成学校勤工助学管理。
(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
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 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部门职责:
(一)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各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需到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登记备案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
(三)各用人单位(部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 四)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在阳光大厅 LED 屏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安排勤工助学学生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五)学校计财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由用人单位(部门)提出需求,报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原则上同一岗位连续用工不超过两年;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
第十条 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 以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工时每月不低于 20 小时的标准,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报酬按月发放;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报酬按日发放。
第四章 聘用流程
第十二条 建立勤工助学学生库。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交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根据学院发布的岗位设置情况, 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用人单位(部门)协商,根据岗位要求由用人单位(部门) 组织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 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阳光大厅 LED 屏公示,并通知被录用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部门)报到上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一经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十七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考核制。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符合岗位需要的学生,应予以解聘, 由用人单位(部门)在当月末向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整申请,并于次月聘用符合岗位需要的学生充实岗位。
第十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两周内向用人单位(部门) 和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学期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用人单位(部门) 和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便工作交接。对于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无故放弃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各系(分院)要积极向合作单位宣传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需求, 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薪酬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不低于 500 元或哈市最低社会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 15 元。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由用人单位(部门)于次月初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用人单位要给勤工助学学生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部门)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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