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和工作要求,接受考生、社会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宿州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宿州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宿州学院(学校标识码:4134010379)。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安徽省首批应用特色培育高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八条办学地址:
本科:安徽省宿州市学府大道1769号(教育园区校区);宿州市汴河中路49号(汴河路校区)。
专科: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598号(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安徽工程技术学校教学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教务处(招生科)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安徽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结合历年招生实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考生亦可于计划公布后登录宿州学院招生网(https://www.ahszu.edu.cn/zs/)查询。
第五章 报名及录取
第十三条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考生体检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历届之分。
第十七条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2. 进档考生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如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计划尚未完成的同一专业组中进行调剂,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和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文件规定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3. 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二)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1. 艺术类、体育类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统考成绩,按照“综合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综合分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计算办法执行。当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若仍然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2. 舞蹈表演专业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设置舞蹈表演(中国舞方向)和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方向)两个培养方向。其中,舞蹈表演(中国舞方向)对考生舞种不作限制,在音乐学院培养;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方向)只招收考试舞种为国际标准舞的考生,在体育学院培养。
(三)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入学后以英语科目为主安排公共外语课程的教育教学。建议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科目的考生充分评估自身语言学习能力后慎重填报,以免影响大学阶段的学习。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本科层次学费标准按照皖发改价费〔2021〕348号文件执行,理工科类4900元/生·学年;文科类4600元/生·学年;艺术类8000元/生·学年;医学类5200元/生·学年。
其中应用化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商务、会计学、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的学费上浮10%。
第十九条专科层次学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按照教计〔2006〕1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更,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在校大学生实行“奖、助、勤、贷、免、补”六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资助政策按照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具体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及程序详见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网址:https://xgb.ahszu.edu.cn/)。咨询电话:0557-2871227。
第八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专业与安徽工程技术学校联合培养,毕业时颁发宿州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一)宿州学院
校园网主页:https://www.ahszu.edu.cn/
招生网主页:https://www.ahszu.edu.cn/zs/
招生咨询电话:0557-2875025
暑假期间咨询电话:0557-3685022
电子邮箱:szxyzjc@ahszu.edu.cn
招生官方微信公众号:宿州学院招生办(szxy_zsb)
(二)宿州学院工程技术学院
校园网主页:https://gcjsxy.ahsz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57-3652277
电子邮箱:sxgcjszjc@126.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宿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一)宿州学院举报电话:0557-2871685,举报邮箱:xfjb@ahszu.edu.cn;
(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举报电话:0551-63619961,举报邮箱:jiancha@ahedu.gov.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学校将另行公告。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宿州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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