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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 来源: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 7803

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深入贯彻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19号。

第三条 学校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由武汉纺织大学和美联时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一所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自治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使用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直辖)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考生人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自治直辖市)招办的政策执行。按我校提档比例要求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服从专业调剂且无不诚信记录的情况下,均不退档。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提档,安排专业时认可加分。

第十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考生所在省(自治直辖市)的同分排位规则进行排序若该省无同分排位规则则依次按照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专业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该省(自治直辖市)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十六 各省(自治直辖市)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有明确同分投档排序规则的按各省(自治直辖市)规则执行。

第十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直辖)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及同分排位规则按各省(自治直辖)统一规定折算标准执行;若没有统一折算标准,则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省专业统(联)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按照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十八 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直辖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时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在各省(自治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我校招生官网查询,招生录取规则按当地招生政策执行。

十九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申请或者申请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当年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二十 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组织新生进行体检、资格复查等工作。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

http://zjc.whcibe.com/ (招生信息网)。

咨询电话: 027-59816710

微信公众号:cibe-wtu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19号

邮政编码:430202

第二十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十八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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