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条学校代码:4151010649(国标代码)
第四条学校地址:学校现有海棠校区、苏稽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海棠校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2.苏稽校区:四川省乐山市苏稽新区苏棉大道。
注:录取学生根据归属教学院所在校区就读。
第五条乐山师范学院地处世界三大遗产所在地、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世界文化名人郭沫若的故乡、成渝双城经济圈区域中心城市——四川乐山,东望乐山大佛,南临大渡河,西眺峨眉山,北接城市绿心。学校溯源于1940年四川省立乐山师范学校,赓续武汉大学1938-1946年西迁乐山办学文脉,1978年建立乐山师范专科学校,开启高等教育新起点。2000年省内首批升本。
第六条学校坚持地方性、师范性、应用型办学定位,立足乐山、面向川渝、辐射西南汉藏羌彝多民族聚居区,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2006年以良好等级通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24年通过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2012年纳入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并由武汉大学支援建设。2023年纳入四川省“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2024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学科教学(思政)、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英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林业、材料与化工等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方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指导招生工作的全部过程。
第八条学校在招生与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及录取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本科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计划,用于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二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分政策(少数民族预科除外),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以英语为公共必修课《大学外语》的教学语种。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于《意见》第一部分患有严重疾病的考生,不建议报考;对于《意见》第二部分色觉异常情况的考生,建议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学校以下专业录取有身高要求,身高以考生高考体格检查表为准,未达到身高要求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1.体育类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
2.舞蹈教育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第十八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普通类专业(含省属公费师范生)的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进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同代码组内尚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历史类按语文、历史、数学和外语的成绩排序确定先后顺序,物理类按数学、物理、语文和外语的成绩排序确定先后顺序。
2.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按照高考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数学成绩相同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3.对于仍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档到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体育类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体育类和艺术类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依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原则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四川省的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的考生文化成绩要求达省控线上30分及以上。如投档分数相同,参照各省教育考试院分数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我校今年在四川省招收的省属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定向培养的大学本科生的投档、录取,依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武汉大学当年确定的联合培养的专业和名额,在大一年级下学期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择优确定联合培养对象。实行“1+2+1”联合培养模式,即大一年级和大四年级在乐山师范学院学习,大二年级和大三年级在武汉大学学习。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与武汉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由乐山师范学院颁发,毕业证加盖乐山师范学院和武汉大学印章。
第二十五条学校没有授权、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于假冒乐山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年5月、11月启动转专业工作,11月转专业面向本科一年级学生,学生可填报两个专业志愿(按第一、第二志愿顺序考核确认),获准后于春季学期初转入目标专业;5月转专业面向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学生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获准后于秋季学期初转入目标专业。转专业政策由学校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奖、贷、勤、助、补为主的资助帮扶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2276288
招生网址:http://zs.lsnu.edu.cn
电子邮箱:lstczsb@lsnu.edu.cn
学校网址:www.lsnu.edu.cn
办公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邮政编码:614000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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