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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6年普高招生章程

| 来源: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25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科技职业学院。院校标识码:4132012920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直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江苏省首批示范高职院校、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2019—2025年连续七年荣获江苏省普通高校综合考核第一等次。学校坚持“政行校企合作共赢,产学研用结合共进”,通过企业订单班、现代学徒制、现场工程师、产业学院等项目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教务处(招生工作处、范旭东学院)。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方可报考。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学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其他省(自治区)按照分类分代码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基准成绩采用“投档成绩”进行排序,仍有同分的则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目前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学年、医药类专业6200/学年。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要求,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500—1000元。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勤、补、助、贷、减、免等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爱心基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专项奖励资助项目。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25-5701364458371581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25-57013249;招生监督邮箱:jw57013249@163.com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欣乐路188号,邮政编码:210048

联系人:张老师、王老师;

招生咨询电话:4008601153(免费)、025-58370715

招生传真:025-57054841

招生QQ群:315358685

电子信箱:zjb@njpi.edu.cn

招生信息网网站:https://www.njpi.edu.cn/zjb/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工作处、范旭东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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