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本简章适用于学校2026年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1.学校全称:四川传媒学院
2.院校标识码:4151013669
3.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1.办学类型及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办学)。
2.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专升本学生毕(结)业证书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填写。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
第六条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的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批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条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执行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
第十三条音乐学专业面向专科层次音乐教育相关专业考生招生,非音乐教育类专业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音乐表演专业面向专科层次音乐表演相关专业考生招生,非音乐表演类相关专业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学生按编入专业的三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六条学校制定《四川传媒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退役士兵学费补偿(代偿、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渠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原专科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学院街67号
邮政编码:611745
招生咨询电话:028-87953006、87953008
资助咨询电话:028-87953114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四川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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