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颁发本、专科学历文凭证书资格。
第五条学校基本情况:
第六条办学地址: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296号(海源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安宁校区)。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第九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云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2026年云南省春季招生考试招生专科专业14个,分别是: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包括政策性加分)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志愿的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同一投档批次中,将投档至学校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从高至低排序,按分数优先原则依次进行录取;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至尚有空缺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除艺术类、
第十四条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录云南省招考频道或学校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入学及毕业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新生名单经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批准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及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未报到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学费以学校最终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构建了“奖、助、贷、补、勤、减、免、偿”八位一体的资助体系。涵盖国家及云南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及校级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全面保障。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于报到注册前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凡与本章程规定不符的既往招生工作相关条款,一律废止。本章程由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职教园区麒麟路17号
邮 编:650106
招生电话:0871-68314770
传 真:0871-683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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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三校:阙宏彬 / 阮红明 /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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