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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 来源: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817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6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东方广场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广场街道大连社区吉林大路617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药品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化妆品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药物制剂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临床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口腔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0元;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医学美容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卫生检验检疫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预防医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健康大数据管理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医学营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

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此外,我校校内资助还设立优秀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主干课用英语授课,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医学美容技术、医学美容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学校对招收考生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学校专业和就业岗位特点,补充说明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除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四)肢体残疾考生慎重报考我校所有专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高职单招: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等综合因素,划定录取控制线;对口招生: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二)高职单招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同分数考生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未参加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不予录取。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满专业录取条件,作退档处理。其中:

1.对“是否服从调剂”的选项选择“是”同时报考志愿中无任何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的考生进行普通专业调剂,即只调剂至普通类专业,不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

2.对“是否服从调剂”的选项选择“是”同时报考志愿中有任意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的考生先调剂至普通专业,若普通专业已满再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三)对口招生考试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专业综合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的顺序进行比较;学校在对口招生考试中只投放一个专业,不存在专业调剂。

(四)对于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职分类考试录取未完成计划全部实行网上征集,征集计划及时间要求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未被录取且有意愿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高职单招)需重新报考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m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

联系电话:0431-84825118 0431-84844694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此章程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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