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
2026年高职对口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640130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西路531号,邮政编码:750021
第六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统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口招生专业和计划,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宁夏教育考试院官网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社会需求量小、考生报考少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在录取阶段,学校可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各专业实际录取情况,根据政策要求,对相关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度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对口招生成绩为依据,认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的加分投档政策。
第二十条 对设置职业技能测试的招生批次,按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依据“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未设置职业技能测试的招生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文化素质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成绩相同时则再按照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考生录取时,根据审核、公示名单足额录取。退役军人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使用职业技能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录取时,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同批次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本章程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收费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对口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及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18号)、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5〕0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专业收费标准:46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同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6736336、6722904
电子邮箱:nxgszjc@163.com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监察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违规违纪举报。
监督电话:0951—2018096
电子邮箱:nxgsjdjb@126.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对口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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