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试说明(音乐类、舞蹈类)
本说明适用于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
一、考试范围和考试形式
考试内容主要测试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的基本特点和基础理论,考查音乐表现、形体表演和舞台综合表现能力。
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为250分,考试形式为面试,其中综合面试100分,技能考试150分。
二、考试内容
1.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一首音乐作品,风格不限,自备伴奏或清唱,总时长不超过4分钟
2.音乐表演器乐:演奏一首乐曲,总时长不超过5分钟。乐器不得使用任何伴奏,除钢琴外,所需乐器考生自备。
3.舞蹈表演:自备一支舞蹈或技巧组合进行展示,舞种不限,总时长不超过3分钟。需穿着自备舞蹈所需的特定展示服装,可使用相关道具。
技能考试形式为独立进行的音乐/舞蹈技能表演,一般为一首有一定程度的完整的歌曲(乐曲)/一段舞蹈剧目(组合)。
1.声乐考试评分标准(民歌、美声作品、通俗作品任选一首)

2.器乐考试评分标准 (练习曲/乐曲任选一首)

3.舞蹈考试评分标准 (舞蹈剧目/舞蹈组合任选一段,舞种不限)

三、参考书目
1.《基本乐理通用教材》李重光编著
2.《中国舞蹈史及作品鉴赏》 冯双白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3.《外国舞蹈史及作品鉴赏》 欧建平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
4.声乐曲集或教材、钢琴、器乐曲集及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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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怡萍
校对|钟佳慧
一审|邱俊锋
二审|程若望
三审|张艺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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