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接受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制定招生章程、专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高职全过程(5年制)培养项目各阶段的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八条 2025年高职全过程(5年制)培养招生专业设有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九条 2025年高职全过程(5年制)培养的招生对象为已参加2025年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未被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录取的初中毕业生。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业加试,取得体育加试合格。
第十二条 学校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序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考生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因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及未录满导致的缺额计划,将按江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网上征集志愿录取。
第七章 入学与毕业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前三年)按以下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一)学费标准:
(二)住宿费标准:6人间按800元/年/人、5人间按900元/年/人,4人间按100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
(三)教材费标准:教材费按实际领取收费。
第十八条 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后两年)按以下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
(一)学费标准:
(二)住宿费标准:6人间按800元/年/人、5人间按900元/年/人,4人间按1000元/年/人的标准收取。
(三)教材费标准:教材费按实际领取收费。
第九章 学生资助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
(一)咨询电话:
(二)学校网址:
(三)学校地址:
第二十二条 监督与申诉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委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797-8326179。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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