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科生直升本科专业相关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桂教〔2012〕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桂教民教〔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预科直升条件的我校预科学生。
第三条预科生直升本科专业工作在学校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直升本科专业及招生计划
第四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科生结业当年学校的本科招生专业中确定预科生可直升的专业。
第五条
第六条预科直升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招生当年符合直升条件的预科生人数占所有直升专业招生总计划数的比例,分别按照各直升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若招生计划数计算结果出现小数位情况,按四舍五入办法确定。
第七条学校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及学校人才培养实际等,对各直升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各直升专业分配的招生计划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招生总计划数的8%。
第八条各直升专业招生计划数均按照物理类、历史类不同科目组分别进行设定。
第三章 专业选定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预科生直升本科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综合测评成绩优先和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
第十条预科生选定专业原则
(一)预科生直升本科专业的时间为预科阶段的第二学期期末,分流工作由学校和预科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
(二)预科生须按照高考选考科目选择相同选考科目要求的直升本科专业。
(三)结合当年《
(四)专业选定应由预科生本人进行,不得由他人代办。本人未参加专业选定的,视为放弃专业自主选择权。
第十一条工作流程
(一)学校确定预科直升本科专业及各专业计划数,向预科生公布。
(二)组织符合条件的预科生现场选定专业。
(三)将专业选定结果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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