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香港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57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邮政编码:510520
白云校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幸福大道东;邮政编码:5109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学校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编制香港学生招生计划、方案,组织进行招生咨询和宣传、招生录取、报到注册、相关证件办理等工作,招生相关资料须提交给学校招生就业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监督。学校职能部门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每年20个计划,香港学生与内地学生混班就读。招生专业及有关要求均以学校当年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招收香港学生计划不占学校当年招生计划。
第五章 报名、考核及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招生对象为持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并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香港学生。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考核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香港考生所持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同等学历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香港考生需取得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数学科、公民与社会发展科达到A级。香港考生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报名材料寄至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邮寄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香港学生自主招生考核方式实行申请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材料审核主要考察香港学生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能否真实反映申请者的知识能力、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面试主要考核香港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成绩、实践经历、教养礼仪、兴趣爱好等5个方面。申请材料审核和面试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6。考核总分满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达到录取要求,并通过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各二级学院的单独面试,择优录取。面试考核于每年8月上旬举行,8月中旬寄出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申请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中国语文科、数学科、英国语文科、公民与社会发展科成绩等级,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香港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部(现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香港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 5250-6410元/生·学年;美术与设计类专业学费 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7040-20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室
联系人:朱老师
监督电话:020-28854851
电子邮箱:jcs@gdyzy.edu.cn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9164615(港澳台事务办公室)、020-28854882(招办),传真:020—37216565
电子邮箱:gdfdvc@126.com(港澳台事务办公室),zsb@gdyzy.edu.cn(招办)
招生网址:https://www.gdyzy.edu.cn/zsxx.html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于2025年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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