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
第三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统招、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四条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及占全国生源总量比重、生源质量、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质量优先”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台湾学测生、港澳台联合招生、中外合作办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该批次招生计划的100%-105%调档;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学校录取时按各省(区、市)不超过该批次招生计划的120%调档。对于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区、市),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调整至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
第十七条 学校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超过20分。所有加分均不用于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别。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高考总分(不含加分)、数学、外语、语文、综合的顺序,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照高考总分(不含加分)、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优先分配成绩高考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和《
第二十一条 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来技术学院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者,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与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及学校信息公开网站查阅。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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