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做好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 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 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 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 深化高考改革,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5 年普通 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 号)等文件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现 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 2025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 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全力保障高考组织安全平稳
1.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应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教育 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设立河南省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的 通知》(豫教组〔2025〕1 号)要求,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 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可以招生考试委员会名义对外 开展工作。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教育招生 考试工作的专项机制。各级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是本行政区域内 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 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 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 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 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是本校学生参 加考试和升学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 管负责同志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相关工作 是各类学校的责任。各类学校要为考试、评卷等提供场地和必要 的设施设备,委派人员参与考务工作。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 政府领导下,加强统筹谋划,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统一高考(含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 以下简称高考) 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安全平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 同志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
2.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地要按照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 成员单位职责,认真落实相关责任,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 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手机 作弊、治理涉考培训机构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完善联合值班制度, 教育、宣传、网信、工信、公安、卫健、保密等部门,考试期间联合 办公,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3.严格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各地各校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保密 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 施考、回收、评卷等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和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各环节管理规定,确保绝对安全。要按时完成本地标准 化考点建设任务,并结合实际升级完善,切实改善我省国家教育 考试办考条件。要严格考试组织管理,加强考试工作人员选聘培 训、管理与监督,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严格执行现场监考、视频 监考、网上巡考等制度;紧盯重点场所、关键人员,严密防范化 解考试组织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和次生风险,确保考试过程安全、 规范、有序。进一步完善评卷工作制度,优化评卷工作程序,加 强评卷人员管理,严肃安全保密纪律,确保评卷工作科学规范。
4.严密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要严把考试入口关,继续实行并强化“无声入场 ”,所有考点配备、升级“智能安检门 ”,严格 执行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坚决防止考生携带高 科技作弊工具等考试违禁物品入场。严格考生入场身份验证,严 防替考舞弊。要严把考试监考关,考生按县(市、区)随机编排, 每个考场配备 3 名监考员,其中 1 名来自外县(市、区),每 4 个 考场配备 1 名视频监考员,监考员考前随机分派考场,考中拍照 定位;全面加强考点考场等重点场所、区域的监考巡考,严格执 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要积极推进技术赋能 考务工作,实现高考考场实时智能巡查和保密室实时智能巡检全 覆盖;全省继续配备、升级无线电信号(含 5G)屏蔽设备,考点 内采取有效的信号处理等措施,实现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 蔽;加强考试期间无线电作弊信号联网侦测、阻断干扰。
5.全面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各地要树牢底线思维、极限思维, 着力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要构建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 强各环节风险梳理排查,强化态势感知,结合实际分级分类细化 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要强化部门 协同,积极推进信息共享、风险共研,防范化解苗头隐患。高考 期间,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协调处置各类涉考突发事件,重大事 件处置决策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并报告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
6.持续开展诚信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 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作为重要内容,让学生全面理解诚信做人的重要性和考试违规带 来的严重后果。继续实行对违背志愿约定考生填报志愿数量进行 适度限制的措施。
7.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参与报名、体检、 命题、监考、巡考、评卷(分)等工作是各类学校教师应尽的职 责和义务。各地各校要持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强 化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要不断完善教师参 与考试工作的激励机制,将教师从事考试相关工作的情况纳入履 职考评体系,在教学工作量折算、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 用、推优评奖等方面予以倾斜,调动优秀教师参与考试工作的积 极性。各高校和中学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命题教师待遇 的相关要求,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命题工作激 励措施,鼓励教师参加各类省级命题任务。推进分级分类和集中 统一相结合、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相结合、短期和长期相结合、 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多维度培训机制;继续将命题 教师培训纳入“ 国培计划 ”项目,继续将监考和评卷骨干教师等 培训纳入“省培计划 ”项目,提升国家教育考试队伍能力和水平。 各级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切实保障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 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大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
8.加强计划协调与管理。主动做好“ 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 生协作计划 ”承接工作,充分利用优质本科扩容机会,发挥人口 大省生源充足的优势,持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为高校扩大在豫 招生特别是本科招生提供更多优质生源。各校要以科技发展、国 家战略需求为牵引,综合考虑高校办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状况, 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安排,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核定的本专 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
9.实施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认真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部署要求,继续面 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各地和有关高校 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鼓励考生报考,要严格报考条件,健全教 育、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严防报考资格弄虚作假, 要优化招录程序,确保专项计划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往年被专项 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 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反馈相关考生信息。
10.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符 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结合户籍制度改革以 及居住证制度实施情况,进一步简化非本省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的报考程序、材料,为考生报考提供便利。各地要在中考报名、 高中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提醒 高考所需相关手续,确保学生和家长熟知报考政策,并会同有关部 门提前做好摸底核查,针对不同情况,加强分类引导。各地要压实 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 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要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审核,严格审核 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 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 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持续深化考试招生改革
11.全力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落地工作。坚持改革方向,增强高 考综合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完善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及应急预 案,强化政策宣传解读,精心谋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命题、考 试和录取等环节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各地要进一步深化高 中育人方式改革,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和选科指导,引导学生根据 国家发展需要和自身兴趣特长选科选考。
12.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坚持立德树人,将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机融入试题,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加强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 质考查,引导创新能力培养。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 本方法,引导学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各地各校要深入研究考 试内容改革方向,配合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
13.积极配合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各地要配合有关高校加 强对强基计划、少年班、英才班、保送生等各类拔尖创新人才选 育试点项目的宣传引导,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其培养模式和发展前 景,引导和鼓励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踊跃报考。各地教育行 政部门要指导中学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生涯规划指 导,引导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 ”,积极服务高 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14.优化职教高考的内容和形式。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 律,逐步建立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的评价方式。高职院校 要紧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职教高考招生计划,优化招 生专业结构,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 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专业倾斜。要加强教考衔接, 依据中职学校课程教学标准,规范文化素质考试评价, 因地制宜 统筹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试。要严格规范高职学校招考工作秩序, 严禁学校以“预科班 ”等名义提前招揽生源,加强监督管理,严 格制度措施,确保公平公正。
四、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5.健全完善高校招生自我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 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 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等方面履职尽责。要健全校内招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多部门参与、互相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相关部门、院系工作责任,做 到各负其责、失职追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招生录取 等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学校可请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作为监督 员,对招生工作进行第三方监督。
16.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地各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 个 不得 ”“八项基本要求 ”等纪律要求,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严禁擅自组织学生入校。各高校 要严肃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 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 择专业等方式无序、违规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 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各高校要积极推进数智赋能, 拓展线上咨询服务渠道,进一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制 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要认真落 实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 确。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7.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教育 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 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等全过程监督。要认真审核 所属高校招生章程及属地高校的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监督检 查高校招生政策及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大违规查处和曝光力度, 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的, 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18.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分级负责、规范 有效的国家、省、市(县)、中学和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 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 求,加强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的范围、 内容、方式, 自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向社会公开违规举 报电话和咨询电话,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信访 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19.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 要求,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 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等环节安全管 理,教育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鼓励采用手机短信验证码、 动态密码等技术手段,加强考生身份验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确保考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五、积极营造良好考试招生环境
20.强化考试招生正面宣传引导。各地要牢牢掌握招生宣传工 作主动权,落实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 体等媒介,及时做好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温馨提示、答疑解惑 等服务工作。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 高校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我省通过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 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 考生服务平台等渠道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务;各地要加强对中学、 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高考状元 ”“升学率 ”“录取率 ”“高分考生 ”等,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 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不得以高考成 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 晋升挂钩;要积极倡导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进一步 引导扭转功利化的教育倾向。各地要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 加强信息监测,加强对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网络谣言、 不实信息等有害信息的处置,并及时回应社会、考生的关切。
21.精心做好考生服务。各地要深入开展“高考护航行动 ”, 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人文关怀, 围绕考试组织、安全保障、宣传 引导、咨询服务等环节,加强对治安、交通、医疗卫生、噪音治 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 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招生环境。要加强志愿填报咨 询服务,完善高考志愿填报辅助系统,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 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提升志 愿填报服务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发 挥基层教育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利用高考后到出分 前的关键节点,加大对一线教师、考生和家长的培训力度。要遴 选部分业务能手、骨干教师、招办主任、专家学者等,建设本地 志愿填报咨询专家队伍,集中解答考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 加强宣传预警,提醒考生谨防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环节的诈骗 陷阱。
22.加大考试招生培训机构治理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 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 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各地各校不得允许教育 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 询和广告宣传活动,或聘请学生散发招生宣传材料;不得向考生 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民政、文旅、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 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 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 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附件:河南省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5 年 4 月 25 日
附 件
河南省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 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 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 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省际 联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 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 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情况, 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3.报名办法:
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 2025 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 工作的通知》(豫考普〔2024〕29 号)要求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 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 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 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及有关考试的诚信记 录(主要指高考、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 处理结果,以及往年被录取的事实)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 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 材料内容一致。
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信息采集、确认、比对校验等办法, 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 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
6.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 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 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 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 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 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 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 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9.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 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 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 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 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10.体检工作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 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有关要求对考生身 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审核签字并加盖体检医院(医疗单位) 公章方为有效。体检结论于体检结束后告知考生,并由其本人确 认签字。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医院为终检医院,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协 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 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 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 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2.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我 省为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下同)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 工作。
13.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 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有关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 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4.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 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15.各级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 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 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 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 后须立即报省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和教育部。
16.2025 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3+1+2 ”模式, 包括 3 门全国统考科目和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 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 3 门,外语科目考试含笔试和听力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 生从历史和物理 2 门首选科目中任选 1 门,从思想政治、地理、 化学、生物学 4 门再选科目中任选 2 门。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 的考生,除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外,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专 业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相关高校组织安排。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 绩组成,满分 750 分。全国统考科目中语文、数学,每门满分 150 分,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外语满分 150 分。3 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每门满分 100 分,首选科目以原始成绩计入 高考文化成绩,再选科目依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等级赋分办法的通知》(豫考 科〔2024〕2 号),将每门原始成绩转换为等级分数后计入高考文 化成绩。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 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 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我省 外语考试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的含有听力的试卷(其 中笔试部分 120 分,听力部分 30 分),考生听力部分的测试成绩 不计入总分;笔试部分 120 分换算为 150 分,换算办法:按考生笔 试部分的卷面成绩乘以 1.25,四舍五入后,换算为外语科目成绩计 入高考文化成绩。
我省今年暂不组织报考外语专业考生的口试工作。
18.全国统考和选择性考试于 6 月 7、8、9 日举行,具体安排 如下:
日 期 | 科目及时间 | |||
6 月 7 日 | 语文 (9:00-11:30) | 数学 (15:00-17:00) | ||
6 月 8 日 | 历史/物理 (9:00-10:15) | 外语 (15:00-17:00) | ||
6 月 9 日 | 化学 (8:30-9:45) | 地理 (11:00-12:15) | 思想政治 (14:30-15:45) | 生物学 (17:00-18:15) |
19.考试必须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 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 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考务工 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答题(外语科目除外)。
20.所有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省教育考试院严格按照网上评 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工作人 员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 作任务。考试结束后,各地须配合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 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并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 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1.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只读邮件 向考生发送电子成绩单。考生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网站上 查询本人成绩。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 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 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 “高考状元 ”“升学率 ”“上线率 ”“录取率 ”等内容。
22.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 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登记申请成绩复核。复核工作由招生 考试机构组织进行,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考生 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 成是否有误、等级赋分是否有误、是否与公布的考生成绩一致,不复核评分宽严。复核结果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以适当方式及时 通知考生。
23.考生答题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保存 至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保管期满按秘密级材料处理办法集中销 毁。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触考生答题卡。考生 答题卡扫描图像、评卷信息等考试信息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 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 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其主管部门同 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 宣传(广告) 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 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 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将招生章程上传至“河南省普 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系统”(网址:http://gxzszc.jyt.henan.gov.cn) 进行核定,并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省教育厅核定通过的招生章程 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gaokao.chsi.com.cn) “ 阳光高考 ”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阳光高考 ”平台)。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 校区等均须注明), 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 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办学性质(公办或民办),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 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 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 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 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生 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 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要求提 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 并向社会公布。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在豫招生高校的选考科目要求, 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 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 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 核定。
26.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 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 系统 ”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并向社 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教育考试 院 网站( https://www.haeea.cn)、 河 南招 生 考试 信 息 网 (https://www.heao.com.cn)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 便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时在“ 阳光高考 ”平台上传招 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核定、与国家及我省规定 不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七、填报志愿
27.志愿分批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高职(专科)两个阶段, 按类别分批次进行。
(1)普通类。设置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普通高职 (专科)提前批和普通高职(专科)批 4 个批次。
①普通本科提前批。包括军事类、公安类(含国家专项计划 相关专业)、司法类(含国家专项计划相关专业)、师范类(含国 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 相关专业)、行业类(含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国 消防救援学院相关专业)、其他类(含飞行学员、农村订单定向医 学生、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 义理论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可安 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及专业)。
②普通本科批。包括除普通本科提前批以外的本科高校及专 业(含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 动队、定向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相关 专业)。
③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包括定向培养军士类、师范类、 医学类、航海类。
④普通高职(专科)批。包括除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以 外的高职(专科)专业。
(2)艺术类。设置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 (专科)批 3 个批次。
①艺术本科提前批。包括经批准使用校考成绩、戏曲类省际 联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本科专业。
②艺术本科批。包括使用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 成绩的本科专业。
③艺术高职(专科)批。包括使用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 专业考试成绩的高职(专科)专业。
(3)体育类。设置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 2 个批次。
①体育本科批。包括使用体育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 成绩的本科专业。
②体育高职(专科)批。包括使用体育类省级统考成绩作为 专业考试成绩的高职(专科)专业。
28.志愿设置
(1)普通本科提前批各类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64 个“专 业+院校 ”志愿(“1 个专业+1 个院校 ”为 1 个志愿填报单位,不 设是否同意专业调剂选项,下同)。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类、 司法类随该批录取,分别设置 12 个“专业+院校 ”平行志愿。
普通本科提前批各类不能兼报,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行业类中三所高校不能兼报,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所。
设军队招收飞行学员志愿,考生可填报 1 个高校志愿和 1 个 专业志愿,海、空军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2)普通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48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1 个院校专业组为 1 个志愿填报单位, 内设 6 个专业志愿及是 否同意专业调剂选项,下同)。其中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 划、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等,仅限取得相应资 格的考生填报。
普通本科批单设特殊类型志愿,设置 1 个院校专业组志愿, 已取得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相应资格的考生,可在以上 2 类中选报 1 类,不得兼报。
(3)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各类均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64 个“专业+院校 ”志愿。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各类不能兼 报,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
(4)普通高职(专科)批实行平行志愿,设置 48 个院校专 业组志愿。
(5)艺术本科提前批设置 1 个院校志愿,内设 4 个专业志愿 及是否同意专业调剂选项。艺术本科批和艺术高职(专科)批均 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64 个“专业+院校 ”志愿。
(6)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 64 个“专 业+院校”志愿。
(7)艺术类和体育类不能兼报。艺术本科提前批、体育本科 批、普通本科提前批不能兼报;艺术高职(专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普通高职(专科)提前批不能兼报。
其他批次如出现兼报,按照各批次投档录取时间顺序进行投档。
29.志愿填报时间
考生志愿在网上填报,分 3 次进行:
(1)6 月 26 日 8:00—28 日 18:00。填报:军队招飞、普通 本科提前批(专科层次公安类、司法类随该批填报)、艺术本科提 前批、体育本科批志愿。
(2)6 月 30 日 8:00—7 月 3 日 18:00。填报:普通本科批(含 特殊类型志愿)和艺术本科批志愿。
(3)7 月 5 日 8:00—7 日 18:00。填报:普通高职(专科)提 前批、普通高职(专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体育高职(专 科)批志愿。
30.志愿填报要求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要求和规定程序完成志愿 填报并保存,逾期不予补报。在规定的截止期前允许有 2 次修改, 此后将无法更改。
(2)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完成后,即视为与高校之间的志愿约 定生效,录取时不得擅自放弃;考生的志愿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动, 否则,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自 2025 年起,我省 不再打印考生志愿表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3)考生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上填 报志愿的说明,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和选考科 目要求,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家长、 老师、同学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报。考生应妥善保管登 录密码等个人信息, 因考生本人填报疏漏或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 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3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 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 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32.对生源不足的高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符合征 集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志愿。
八、录取
33.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领导下,由省 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 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 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4.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原则 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 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 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对思想政治品德考 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 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 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 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 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5.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 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 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 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 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 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 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6.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 一省(区、市)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 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 取。除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 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 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教育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37.普通类录取批次依次为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普 通高职(专科) 提前批和普通高职(专科) 批。
强基计划在录取工作全面开始前按照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 办理录取手续。军队招飞安排在普通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如军 队招飞未被录取,考生仍可参加提前录取批次的军队、公安、司 法、民航等院校的录取。
38.艺术类录取批次依次为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批和艺 术高职(专科)批。
39.体育类录取批次依次为体育本科批、体育高职(专科)批。
40.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分别划定 录取控制分数线。
(1)普通类。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含照顾政策分值, 下同),区分首选科目,按照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一定 比例,分别划定历史类、物理类的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本 科、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特殊类型录取 控制分数线,用于强基计划、军队招飞、高校专项计划等类型招 生。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均执行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 数线。
(2)艺术类。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各科类考生高考文化总 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区分首选科目,按照本科、高职(专 科)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各科类本科、高职(专科) 批次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经批准使用校考成绩、戏曲类省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 绩的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3)体育类。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和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 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区分首选科目,按照本科、高职(专科)招 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分别划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的高考文 化成绩和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41.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教育考 试院根据投档规则, 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2.普通类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 投档 ”。即:按照高考文化总成绩,区分首选科目生成排序成绩(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 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 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排序成绩从高到低 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 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院校专业组(“专业+院校”志愿为计划未满额 的专业,下同), 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
普通本科提前批、普通本科批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 省教育考试院按计划数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 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 见,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 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 制在 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教 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向符合条件 的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数线上征 集;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视情况降分备档。征集志愿 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 20 分。当 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 平行志愿投档后,根据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进行补档。艺术本科提前批投档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 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于高考文化总成绩和专业省 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招生院校选 定的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按照平行志愿投档
原则进行投档。具体办法按艺术、体育类招生文件执行。
43.特殊类型志愿投档时,高校专项计划根据入选资格考生高 考文化总成绩、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模拟投档线进行投档。高 水平运动队投档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要求执行。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 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 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 并作为录取依据。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 20 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 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6.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 10 分投 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 籍)考生可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加 5 分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 件的,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第 45 条、第 46 条、第 47 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 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 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 20 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 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部门 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 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河南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 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21〕116 号)的要求,认真做 好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4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 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 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 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 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 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 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 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 以及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 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 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 40 分以内补充投档。高 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 计划,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 征集志愿。
考生填报定向西藏志愿时,须按要求签订并上交定向西藏就 业承诺书。定向西藏、地方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等 考生录取后,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51. 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 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 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60 分、40 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 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52.对普通类各批志愿填报农、林院校的考生,如生源不足, 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20 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招生计划时 明确意见,我省将随招生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调整计划 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 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 的记录和归档工作。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 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 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 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 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考试院不得为争 取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生 考试机构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公开征 集志愿录取。
5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 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 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 构核准,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在豫招生高 校拟录取考生名单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制作相应录取 考生名册(电子名册),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电子印章), 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提供给有关 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 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 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 中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寄 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6.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 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 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报名登记表、体 检表等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并盖章后存入考生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交 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 案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密封后, 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 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领取,报到时 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工 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 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 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将考 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体 检表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 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口迁 移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
5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 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 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 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和本 校核发的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 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 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 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 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 20 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严禁高校为未报 到考生注册学籍。
填报志愿是考生自我承诺与高校的约定,对于在普通高校招 生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 对上一年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本年度 报名参加高考,结合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志愿设置情况,在实行平 行志愿的有关批次(类别),允许其填报志愿的数量不超过 24 个。 对本年度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下一年 报名参加高考,仍将根据我省志愿设置情况进行适度限制。考生 履行志愿约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 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 取 的 保 送 生 数 据 库 上 传 至 教 育 部 “ 阳 光 高 考 ” 平 台(https://gaokao.chsi.com.cn)。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 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 保送生录取名册提供相关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 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录取数据 库(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我省本、专科层次招生均不组织补录。
61.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 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2.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 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 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自 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 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 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 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来源计划、考生 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成绩和录取结 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 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 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取得本校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 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 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 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 “ 阳光高考 ”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63.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 年年底。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 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8 月底。
6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有 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 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录取新生复查
65.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对 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十一、招生经费
66.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经费由 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报名时应按《关于调整我省高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 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145 号、豫财预外字〔2000〕21 号、 豫教财字〔2000〕59 号)文件核定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按《河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 号)文件规定缴纳电子信息采集费。
高校(含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按《关于收取普通招生 网上录取费的通知》(豫财办综〔2005〕50 号)文件规定缴纳网 上录取费。
68.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安全保密、监考、 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 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 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 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 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 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 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 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违规承诺争抢生源的高校和工作人员,要追究 相关责任。
授权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 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 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 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 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 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 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 考试和录取资格, 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 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 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 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 同时给予其应届毕 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 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 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 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 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 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 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 出复核。
十三、附则
71.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 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和选择性考试考务工作, 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 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规定。
72.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 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 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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