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工作十不准:
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
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
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
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
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
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优秀生工作中弄虚作假;
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
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
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
10、不准将非学历班以学历招生名义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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