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石工院字〔2023〕5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学申请的条件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四条 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学校集中受理学生转学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报招生就业处。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对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报送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将转学审议结果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校长签发同意转入(转出)意见的函件。
第七条 行文备案。如果学生在河北省内转学,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转学,由我校和学生申请转出(或转入)院校分别正式行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生凭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
第四章 转学的管理
第九条 转出申请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书面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3.因患病申请转学学生,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
1.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
2.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后,加盖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印章;
3.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原件;
4.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所在学校须出具报告,说明转学原因、理由。
第十条 转入申请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书面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3.因患病申请转学学生,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复印件。
(二)学校提供的证明材料
1.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后,加盖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印章;
2.关于转学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会议纪要;
3.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情况,学校招生部门或招生监督部门意见,系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和结果,学校接收意见等;
4.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院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第十一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修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条件,方可毕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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