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和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我院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减免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评比时没有处分未撤销;
3.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二)具体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遭受地震、洪灾、火灾等特大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倒塌,生产经营中断致使财产严重受损(需县民政局证明);
3.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相关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4.父母双方残疾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残疾证原件);
5.父母为烈士或因公殉职(需烈士证或因公殉职证明);
6.父母双方下岗并享受低保待遇(下岗证和低保证明);
7.父母双方或一方突发重大疾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需医院病历原件);
8.学生自己患重(危)病住院治疗者或因意外身体遭受较大伤害;
9.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以上条件并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者优先享受学费减免。
第三条 减免额度
各系部减免额度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部学生人数分配。分别按照6000元/人、3000元/人的额度进行实施。
第四条 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
(二)系部民主评议。由所在系部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评议结果及推荐人选上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审定。审核各系部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报学院批准。
(四)全院公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享受学费减免
(一)不符合减免基本条件;
(二)留级、降级;
(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生活困难者;
(四)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第六条 减免学费每年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统一实施,每年安排二次,工作时间分别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
第七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缴学费时直接减免。
第八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确定减免资格之后的一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应向学院交回其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院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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