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缓解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负担。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共分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根据省教育厅下拨的专项资金,结合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助学金获助名额。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建立档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罚(处分)的学生;
平时有经常性高消费现象的学生;
弄虚作假,伪造贫困证明等材料的学生;
正在休学期的学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指导和审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等相关工作。各系(分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五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 评审原则
(一)按上级部门要求,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评审工作严格依据《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每年9月开始组织评审国家助学金。各系(分院)按照学校下发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成立以系(分院)主任、书记为组长、全体辅导员及相关任课教师担任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做好工作部署,向学生传达国家助学金评审相关工作;
(二)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自愿向所在系(分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资格审核及初评。由辅导员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学生代表对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拟确定的获助学生名单和获助等级报各系(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通过,初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将获助学生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部);
(四)学院复审。学生工作处(部)按照评审条件对各系(分院)上报获助学生进行汇总和复审,将审核通过的获助学生名单和获助等级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上报。学院公示无异议,按要求将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与教育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部)和学院计财处联合发放。学院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学院指定账户国家助学金后,经上级部门批准,由计财处发放给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秋季(每年12月31日前)、春季(每年3月31日前)两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分秋季(每年12月31日前)、春季(每年3月31日前)两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我院对评定为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实行公示制,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提出异议,评选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选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在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如果有下列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一)利用助学金请客、铺张浪费,或购买奢侈消费品;
(二)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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