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资助湖南省内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包括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优先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 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 款规模、贷后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 况,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方案, 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资助项目每学年开展一次,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严格资助程序, 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国家助学贷 款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资助对象、资 助流程,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 报同级教育部门审定后于每年 12 月 20 日前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发放奖 金等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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