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华职业学院(下称“学校”)是华人商界领袖、台湾爱国企业家王雪红陈文琦夫妇设立的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出资举办,以“教育扶贫”为宗旨的民办高职院校。学校章程明确规定“举办者对于学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于每年办学节余不进行分配,仅用于学校发展建设投入”。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国家的扶贫战略和学校“教育扶贫”之办学宗旨,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贫困而完不成学业,培养学生感恩之心、诚信与公民契约精神,特设立“贵州盛华职业学院爱心帮扶基金”(下称“帮扶基金”)。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学校设立“贵州盛华职业学院爱心帮扶基金”,用于帮扶本校在读弱势群体和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2条 上述资金主要来自学校投入、社会捐赠、毕业校友感恩回馈等。
第3条 基金管理机构:学校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多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多名。校务委员会决定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人选,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提名,经校务委员会批准任职。
第4条 基金使用原则:基金使用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公开透明运营,基金款项不得挪为他用。基金管理人员的成本由学校承担。
第5条 基金审计和公示: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和审计事务所每年进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及所有相关信息均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捐赠人士及时通报、公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6条 满足如下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均可申请本基金:
1、立志学业、诚信爱心、信守契约,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当地基层政府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过学校贫困生认定);
2、综合测评成绩居于所在班级前80%,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良嗜好、无不及格科目、不酗酒、不吸烟;
第7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或其它资助的学生,家庭特别贫困也可以申请。
第8条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高职学生可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中职学生可申请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特别贫困的学生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申请多次。
第9条 申请时间:每年十二月份,困难学生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10条 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核准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于次年春、秋季开学后分两次发放,高职学生每次2500元,中职学生每次1000元。特殊情况下,经过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申请和发放基金不受时间限制。
第11条 取消资格:基金获批后,该学生退学、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学籍,或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6条规定之情形者,学校取消其资格,已经发放的必须全额退还。
第四章 感恩回报
第12条 学生感恩回报承诺:享受基金的高职学生毕业后至少连续10年每年捐赠500元到“贵州盛华职业学院爱心帮扶基金”,享受基金的中职学生毕业后至少连续10年每年捐赠200元到“贵州盛华职业学院爱心帮扶基金”,捐赠日期为每年的12月,首次捐赠日期是毕业当年12月;
第13条 获得基金的学生毕业后,若升入更高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回报捐赠开始时间可延伸至更高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后。因学历提升需要延期回报的学生,必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14条 获得基金的学生毕业后,每年12月1日前应将其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本人及家庭收入情况等信息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学校,上述信息在告知期限之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新的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学校,学校接收受助学生信息的邮箱为gfcaixin@163.com。
第15条 毕业生所捐款项将全部归入“贵州盛华职业学院爱心帮扶基金”,用于帮助贫困的学弟学妹。
第16条 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另外一方全部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第五章 其他
第17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社会爱心人士、毕业校友长期或终生向学校捐赠及参与学校爱心帮扶基金活动。
第18条 冠名权:公众爱心捐赠、学生的感恩回报捐赠可汇入“贵州盛华职业学院爱心帮扶基金”,捐赠者可冠名“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冠名在此]奖助学金”。
第19条 荣誉权:学校将为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学校年度出版物、网站上荣誉展示。捐赠者一次性捐赠现金(或财物市值)达10万元或者连续三年捐赠的,学校将捐赠者的姓名永久镌刻在学校“爱心捐赠墙”,并授予“爱心大使”的荣誉称号,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不公开其身份。
第20条 基金的发放和爱心回馈的管理等工作,学校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
第21条 如果基金无节余,学校可停止发放,并不再接受任何申请。
第22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贵州盛华职业学院所有,学校可视情况修改本条例,如果出现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23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盛华职业学院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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