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节选)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转专业管理程序,发挥学生的专长,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和转专业兴趣,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与实训管理处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全校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的转专业工作。各学院、中专部应成立并公布由院长(主任)或党组织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的转专业考核小组,制定并公布本学院(部)接收转入的转专业考核和接收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办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在办理学生转专业时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二)自愿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是出于本人意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变更学生录取专业。
(三)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原则。
1.各学院、中专部各专业应在保证其教学资源充分利用的前提下接收转专业的学生,当年可转入人数最多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在校生数的10%。
2.除特殊原因停办的专业外,原则上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专业不得转出。
(四)公开考核、择优办理原则。对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学生工作处与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中专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考核,并依据可接收学生数择优办理。
第二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原则上应当在高考录取时确定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需要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转专业之后更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专业所在学院、中专部确认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并经所在学院、中专部审核确认者;
(四)休学创业或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章 转专业限制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二)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三)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四)学期缺课达20节及以上者;
(五)应作退学或因成绩原因需退学者;
(六)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七)高职第四学期(含第四学期)以上者;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二年级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大类转专业,特殊原因经接收学院、中专部审核同意允许降级转。
第七条 不同学制、不同招生类型之间不能转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对口招生入学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对口的招生入学专业;一般统招生和非一般统招生不能互转。
第四章 转专业基本程序
第八条 基于高职人才培养计划特点,学校允许新生入学后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二年级只允许降级转专业(第三学期末申请)。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生工作处于第一学期11月中下旬启动转专业工作,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
(二)各学院、中专部根据自身教学资源情况,按照当年转专业工作通知文件要求的时间向教务与实训管理处提交本学年可接收转专业的专业、可接收学生数和具体的转专业考核和接收实施细则,经教务与实训管理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核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当年转专业工作通知文件所要求的时间内填写《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中专部审批,经所在学院、中专部审核同意后如实出具《学生转专业日常行为审核表》,将申请表、日常行为审核表提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中专部,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批;
(四)拟转入学院、中专部在当年转专业工作通知文件所要求的时间内,依据所制定的转专业考核细则,组织公开考核,教务与实训管理处对转专业考核实施过程负有监督职责;
(五)拟转入学院、中专部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同意转专业人员名单,并将考核过程材料及结果报教务与实训管理处审定,教务与实训管理处将审定结论填入《柳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六)拟转入学院、中专部提交相关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核批准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
(七)学生工作处将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学生申请转专业材料或转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或学生工作处以书面形式署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学校正式下文,并通知获准学生办理相关学籍更换、学费核算、宿舍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一年级第二学期期末如有学生确需申请转专业,经学院、中专部按第一学期报备的考核细则考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允许降级转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方能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所修读的与转入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考试合格,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中专部审核同意后,其成绩与学分在转专业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课程,对学生在原就读专业未修读的,应在转专业后一学期内补修完,并经考核合格;补修的课程根据不同的收费许可,应履行相应手续并交纳补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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