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第十条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委会规定的2024年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主要为大学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若考生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以上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
第二十三条
报考
报考
第二十四条 航空学院招生专业身体条件要求如下:
第二十五条 民汉双语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
第二十九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规定,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其中,教育部—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学费:85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专科:55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学年):
8人间600;6人间800。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当地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等,以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
录取期间联系电话:0994-2337793;0994-2354830
录取期间传真:0994-2336070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4-2352355
招生监督举报邮箱:cjxyjw40@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cjc.edu.cn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园丁校区);
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新城校区)
邮编:831100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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