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含普通类、艺术类、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生专业(类)。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传统高考省份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因专业(类)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安排至其他专业(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含: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条 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
第二十一条 按专业类招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分流培养。人才培养创新班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录取考生入学后,可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承担湖北省“荆楚优师计划”免费师范生项目培养工作,其招生录取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学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按规定休学、复学或延长基本学制,凡在国家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设计的总学分且结构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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