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精神,全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素养,择优选拔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等机构组成。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收集、统计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起草普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解决方案;
(三)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起草、报批和发布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
(七)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负责复查新生入学资格;
(九)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普通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计划的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计划的120%。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相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或降分投档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排序进行录退。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录取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如果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按相关科目排序择优录取,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相应省份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
第十四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只录取选考科目与我校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含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生);内蒙古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内地新疆高中班和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核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生于每年注册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工处及学院以书面形式请假,得到学工处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视为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征入伍新生需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6号;
咨询电话:027-68890297 027-68890299;
传真:027-6889005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hbucm.edu.cn/。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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