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关于2020年全国高考时间安排的公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国外合作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地址:风华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翠柏校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其中
第九条 学校简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学校志愿投档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1.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
2.学校2020年招收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按照《浙江省2020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与
3.学校2020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学校2020年继续与
5.报考我校的浙江省普通类考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投档比例为1:1,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6.报考我校的山东省普通类常规批考生,根据《山东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以考生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志愿,按照学校专业招生计划的1:1投档。
7.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我校在该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的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成绩均须达到合格。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8.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9.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10.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11.
1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
13.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严格执行经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仍实行按学年收取学费外,其他本科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即按所学专业收取专业学费,同时按所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新生第一学年按学年学费标准预交,第二学年开始按上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学费与专业学费之和缴纳,以此类推,毕业时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各类学校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单项最高金额可达10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爱心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等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度为5000元到30000元不等,具体按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
传真:0574-87616616
电子信箱:zsjy@nbu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21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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