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全称:
第三条 学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
第四条 学校分为海淀校区和怀柔校区(建设中)。海淀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怀柔校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瑞丰大街1号。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艺术类校考专业招生、艺术类非校考专业招生、普通类专业招生,学制四年;普通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全部为艺术类专业招生,学制两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
第九条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艺术类专业校考
第十三条 报考
①
②报考我校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且专业校考最后一试通过,方可填报高考志愿。高考志愿填报请按照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
③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所报考专业应按照所在省有关招生规定执行且对应类别省级统考成绩合格。报考我校的专业涉及哪一类省统考,请考生参照《
第十四条 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具体的招生计划、报考方法、专业校考时间、考试形式、考试科目、录取原则等详见《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录取原则的几点说明:
1.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我校不分省计划招生的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录取时使用的高考文化成绩均不含政策性加分。
2.我校艺术类校考本科各专业录取原则的执行,均须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投档录取规则。如遇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其它补充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录取原则中,文化分数线及具备破格资格的合格生源范围的百分比的计算办法:
(1)第十六条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录取规则中,分数线百分比的计算完成后,结果如有小数,则采取向上取整的计算方式。
例1:某省普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472分,乘以85%计算结果为401.2分,则符合
例2:某省特殊类型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576分,乘以90%计算结果为518.4分,该省普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472分,则报考
(2)第十六条艺术类校考本科专业录取规则中,对于破格资格的合格生源范围百分比的计算完成后,结果如有小数,则采取直接舍去小数部分不进位的计算方式。
例如:某破格条件要求校考成绩排名在合格生源前10%专业,有48名合格生源,乘以10%计算结果为4.8,则符合破格录取资格的考生校考排名应在前4名。
4.对于保留高考本科一批、二批的省份,普通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5.考生报考的校考专业对应类别的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须本科合格。校考与省统考对应关系请考生参照《
6.校考专业录取时,仅考虑第一院校志愿;同一院校志愿下如填报多个专业志愿,录取时按分数优先原则,填报的全部专业志愿均参与排队。
7.关于破格录取考生名单公示:
录取结束后,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要求面向校考专业(含招考方向)合格考生公示破格录取考生名单。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本科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8.关于专业成绩并列:
录取时如果遇到专业校考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的分数比值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分数比值的计算公式为:
(1)对于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或者本科录取批次已合并的生源省份
分数比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 考生所在省特殊类型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应选考科类)
(2)对于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生源省份
分数比值=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 考生所在省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应高考科类)
※ 上述公式在完成计算之后,如遇小数点后有多位的情况,即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对于四位小数后面的小数部分,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办法。例如,某文科考生高考成绩403分,该考生高考所在省的文科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576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来的分数比值为0.6997。
※ 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所以上述分数比值计算公式中,考生文化课成绩为实考分,不含政策性加分。
※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以及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如有统一规定,我校将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报考
对于报考
①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时,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排序投档规则。进档后,学校按照本章程第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安排专业及录取。
②在安排专业及录取时,政策性加分均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总分。
③关于省统考成绩并列: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原则, 安排专业及录取时如果遇到省统考成绩并列的情况,则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④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⑤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北京市高职(专科)层次录取采用 “统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模式。我校在京高职(专科)层次专业录取要求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历史与思想政治两门科目成绩合格。
⑥如遇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其它补充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款 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时,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排序投档规则。进档后,学校按照本章程第十八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安排专业及录取。
第三款 在安排专业及录取时,政策性加分均计入考生总分。
第四款 在安排专业及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对于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依据进档考生总分(高考文化总分+政策性加分),按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对于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生源省份,如果遇到考生总分相同,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综合科目的先后顺序进行科目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对于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生源省份,如果遇到考生总分相同,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的先后顺序进行科目成绩比较,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五款 对于已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生源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所报考专业选考科目限制要求。
第六款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依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报考
报考我校的华侨、港澳
专业校考最后一试通过的华侨、港澳
使用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
港澳台侨考生可以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港澳台侨页面”,查询相应类型的招生简章,以了解详细的报考要求。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的其他要求。
第一款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我校本科、高职各专业录取对于高考外语语种没有特殊要求。新生入学后外语一律学习
第二款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我校本科、高职各专业录取对于高考文化课单科成绩没有特殊要求。
第三款 按照教育部以及高考改革省份有关要求,我校本科、高职各专业对于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的要求以主管部门审核、招生省份公布为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有关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将按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调整、批复后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贷助勤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依据有关程序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帮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第一款 根据教育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我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款 我校对新生组织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评,入学时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三款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我校将在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给予学生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款 为了保证新生顺利入学,建议新生在高考报名后,入学前,不要变更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内容。
第五款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和任何学校以外机构(公司)签署任何经济合约。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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