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件指导意见》制定了《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单项收缩压超过160mmHg (21.33Kpa),单项舒张压超过90mmHg(12Kpa))。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色弱:色弱不能录取
2.色盲:不能录取专业除上述1外,不能录取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者,除上述1、2外,不能录取
4.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能录取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宜就读:
1.主要脏器如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宜就读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不宜就读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宜就读
7.口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宜就读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疯患者,不宜就读
四、不宜就读专业建议考生不要报考。考生若因身体条件受限,报考了不宜就读专业,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与考生商议解决。
五、学校对入学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根据《
六、学校招生体检终检医院为湖北省人民医院。
七、本补充规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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