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院校全称 | ||
二、院校国标码 | 13022 | |
三、校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1号 | |
四、层次 | ☑本科□ 专科 | |
五、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内地与港澳台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 名称 | |
证书 种类 |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 | |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 | |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一)学校面向全国十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二)浙江省: | |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 无预留计划。 | |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 | |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 | |
十二、录取规则 | (一)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二)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 (三)对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录取规则如下: 1.根据考生高考总分(投档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 2.同分考生的排序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则按高考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四)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模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以及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如下: 1.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同分规则择优录取。若无相应排序规则,则按高考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其中新高考改革省份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五)实行院校传统志愿的招生批次按照相关规定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 (六)对浙江省艺术类专业招生,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综合分成绩)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 (七)根据生源情况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八)部分专业对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1. 2. 3. 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九) | |
十三、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管理部门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收费标准如下: 1. 2. 3. 4. 5. 6. |
住宿费标准 | 住宿费按16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 | |
十四、资助政策 | 学校开展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同时学校设立各项奖学金、外设奖助学金。 | |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 | |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 学校网址:http://www.nb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nbt.edu.cn; 招生热线:0574-88229100。 | |
十七、其他须知 |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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