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一)学校名称:
(二)学校标识码:4113010075
(三)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学校概况:
(六)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
(七)办学地址:
五四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七一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裕华路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录取体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能满足日常生活和学习基本要求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成绩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一)符合意见中第一部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二)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有:
(三)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
(四)符合意见中第二部分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四)对于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在专业(组)内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同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五)对于实行“专业+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六)高考外语语种要求:
第十五条 普通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普通艺术类专业均使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并认可各省投档规则。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本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分专业录取工作。
(一)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于
(二)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对于
(三)对于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
(一)
(二)
(三)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不接受专业调剂。
(四)管理学院下设
(五)
第十七条 符合中外双方毕业条件与学位授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可同时获得
第十八条 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录取规则
(一)
(二)ISEC项目所有专业以
第十九条 ISEC项目采取双向学分互认的管理办法,学生符合
第二十条 面向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内地西藏高中班招生、国家民委专项招生及学校承担的对口支援招生等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各专业(类)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本科:文科类专业(外国语类除外)学费为每生每年5060元,理科类及外国语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5390元,医学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572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为每生每年8000元。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二)管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三)国际学院ISEC项目专业(
(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励资助体系,以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以及新疆西藏籍少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招生咨询电话:0312-5079698
学校网址:https://www.hb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s://zhaoban.hb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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