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具有世界眼光、家国情怀的优秀创新人才,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第二条 学校简介
学校全称:
建校时间:1909年。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校区和榆中校区)。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招生类型及层次
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学历证书
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监督机制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及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留计划按照录取进度和实际投档情况安排,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专业类招生
学校大部分专业实行学院和专业类相结合的模式进行招生。学生入学并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其本人志愿及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属专业类范围内分流至具体专业(或方向)。部分专业类中所含的人才培养基地班进行同步选拔。因国家或学校结合社会需求、专业建设等情况对相关专业实行动态调整,各专业大类包含的专业范围以学院开展专业分流时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外语要求
我校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在实际教学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要求
各专业的录取均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条 身体条件要求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其中,与色彩辨识密切相关,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包含但不限于
因口腔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一)整体原则
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三)相关科目要求
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其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四)加分政策认可原则
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类型,以及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加分的情况。
(五)计划调配原则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按非第一志愿考试(包括征集志愿)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征集志愿。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六)专业安排原则
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情况依次安排专业。当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符合专业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对于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区分排位时,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对于其他省份,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七)综合素质评价
填报
(八)特殊类型及各类专项计划招生
有关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保送生、农村订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学费收费标准(人民币):
住宿费收费标准(人民币):1200元/学年。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向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获得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资助报到注册,入学后可向学校提出经济困难申请,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获得相应的资助。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者,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一)
电话:(0931)8912116、5196678
网址:https://zsb.lzu.edu.cn
E-mail:zsb@lzu.edu.cn
(二)
电话:(0931)8914015
网址:https://jiwei.lzu.edu.cn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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