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校址及本科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邮编100083。
第四条 学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
第五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七条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三)做好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四)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宣传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有序完成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八)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类型
第九条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及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在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政策性加分,按规定进行加分提档并安排专业(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于不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第十五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六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2024年各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按照“专业+学校”进行志愿填报省份的考生,达到分数后直接录取到其所填报志愿专业(类)。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或院校专业组进行志愿填报省份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
第十九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体检合格,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不区分往届生和应届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学校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类)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审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2024年学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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