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依据《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设有高台校区、新泉校区和东城校区三个校区,地址:新疆喀什
第四条
第五条学制及证书种类:本科学制为四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第三章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国27个省(区、市)招生,统筹考虑各省(区、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九条符合《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中有关条件者均可报名。其他省(区、市)考生,须符合本省(区、市)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与
第十一条报考音乐类、
第十二条报考
第十三条“4+0”应用型本科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为
第十五条关于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一志愿,以此类推;志愿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与各省(区、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一致;各省(区、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的原则优先录取,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成绩排序的原则优先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按照录取原则和考生志愿进行专业调剂时,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如生源不足,通过网上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关于艺术类和
1.文理兼收,不限单科成绩;
2.报考艺术类和
3.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所在省(区、市)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4.报考
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系数×50%。(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统考成绩满分)
5.以上艺术类和
6.按照艺术类和
第十七条关于
1.录取原则按照《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
2.考生若已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第十八条若本省(区、市)招生录取的专业,通过征集志愿录取仍然无法完成的,学校将未完成的计划统筹调整到生源充足的省(区、市)完成。
第十九条“民汉双语
第二十条所有录取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名单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考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招生过程中由考生违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报到入学
第二十三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按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录取的艺术类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一)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1.理工类:3500元/生·学年;
2.文史类:3100元/生·学年(外语类专业除外);外语类专业:3800元/生·学年;
3.财会类:3200元/生·学年;
4.
5.艺术类:6000元/生·学年;
6.体育类:3300元/生·学年。
(二)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1.4人间:1000元/生·学年;
2.6人间:800元/生·学年。
第七章资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1.国家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生·学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生·学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学年;
6.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7.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九条“民汉双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
第三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假借我校名义开展招生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
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98-5816008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11:00-13:00,下午16:00-19:00
普通本科招生网址:https://xgb.ksu.edu.cn/zsgz/zszc.htm
邮编:844000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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