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政策和本校实际科学编制来源计划,招生计划、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最终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九条 各专业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期间,若出现专业生源不平衡或出现部分专业生源不足时,经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艺术类、
按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艺术类、
第十四条 其他专项计划录取原则
(一)民族预科生录取原则
我校的民族预科生分为
(二)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精准专项计划、民族班、专升本等计划的录取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文件,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在我校“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不符合条件的,我校不予录取。
部分专业身体条件要求:报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原则上只安排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师范类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740-42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10800-11980元/生.学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795-4600元/生.学年。高职高专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275-6020元/生.学年。我校实行学分制计收学费,根据专业毕业总学分按学年平均计收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00-1550元/生.学年,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38元/立方米;学生宿舍热水费--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34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工本费10元/证(卡);补办校园一卡通工本费30元/卡(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上述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二)代收费:体检费(由学校每年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六章 学生资助政策及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校十佳全优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开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过班级——二级学院——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形式:学生在规定学期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
邮政编码:543002
联系部门:
咨询电话:0774-5841064 5833920
传 真:0774-5831555
学校网址:http://www.gxuwz.edu.cn
电子邮箱:wzxyzsb@qq.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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