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全称:
2.院校标识码:4136010406
3.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学习形式:全日制,基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在3至6年内完成学业。
6.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7.校址:学校前湖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上海路校区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73号。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类招生工作,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791-8386348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经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区、市)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地选拔学生。
第十条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文理分科省份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则可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按所在省(区、市)投档排序规则录取。其中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各省(区、市)按照各省(区、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其中,
第十二条国家、地方和苏区专项、新疆内地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江西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主要为
第十四条学校认可各省级招办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省级招办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可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十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新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与统考成绩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校期间,凡发现入学资格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上述所有处分决定将报送给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六章学费、住宿费和奖贷学金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校学年制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4270元/学年,理工科类专业4530元/学年或479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8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设立近800个勤工助学岗位和发放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启动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
第二十八条声明:本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与各省(区、市)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
邮编:330063
联系电话:0791-83957505、83863967、83863927
传真:0791-83863967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w.nc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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